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涵盖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四类调解的地方性法规。
调解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重要方式。5年来,黑龙江省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30多万件。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范了人民调解活动,对于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考虑到国家法律对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司法调解尚未进行专门规范,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从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的角度出发,制定省调解条例,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一并规范,从地方性法规层面为相关调解工作提供依据。
从《条例》规范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的根本原则。《条例》明确规定:“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
二是构建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条例》涵盖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四类调解,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调解资源,构建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分工协作、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在调解工作中的职责。分别对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调解工作、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方面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充分体现调解自愿原则。自愿,是调解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调解,才能使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此,《条例》总则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同时,在关于调解活动、调解期限等相关条款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是明确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先行调解。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规定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先行调解。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规定:“经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书生效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
六是创新制度设计。《条例》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在调解协会、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具备的条件、调解一般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制度设计,这将极大提高调解效率和公信力。
制定出台这部《条例》,从地方立法层面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法律遵循,必将为发挥好调解的基础性作用,营造黑龙江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助力龙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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