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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通过 !10月1日起实施
2020-08-28 14:53:43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 于灵爽责编: 赵滢溪

  国际在线黑龙江频道消息(于灵爽):8月28日,黑龙江省政府召开《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国内首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综合性地方法规——《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21日经黑龙江省人大会常委会会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8章57条,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管理主体、股份合作体制和资产运营机制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法规形式进行了固化。

  《条例》的出台是黑龙江省农村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农村经济社会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王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作主旨发布。

(急稿)A【黑龙江】《黑龙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通过 10月1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王金会会上发言 摄影 刘嘉丽

  王金会介绍,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集体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为完善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破除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黑龙江省按照国家关于这项改革的顶层设计,全面部署并扎实推进了改革。作为整省试点,到2019年底,全省基本完成了各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比国家要求提前两年。截至目前,全省已有9966个集体经济组织全部组建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占集体经济组织总数的99.8%。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全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2018年村集体资产总额490亿元,实现收入50亿元,比上年增长25%。2019年,资产总额达到521亿元,收入达到63.6亿元,比上年增长27.2%,是改革开放以来村集体经济发展最快时期。”王金会说。

  改革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比,在组织架构、核算体系和管理运营机制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目前,国家层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专门法律,也没有司法解释。黑龙江省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和《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等三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地方法规,已不适应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亟需出台一部全面的、系统的和适用的地方法规,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治环境下健康发展。

  王金会表示,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对立法工作十分重视,早在2017年就开始了立法调研,2019年11月,黑龙江省司法厅、省人大农林委员会、省人大法工委自始至终参与条例起草修改,根据国家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结合黑龙江实际,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对原则性、方向性和把握不准的问题,多次向农业农村部和全国人大农委汇报,得到了农业农村部和全国人大的大力支持。《条例》的出台,是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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