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老外在龙江    |     直观中国     |     高端访谈    |     原创     |     名企品牌     |     龙游天下
黑龙江启动妇女法律援助专项活动 推出“十项举措”助力妇女权益保护
2024-03-07 15:37:40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 刘才星责编: 赵滢溪

  开通绿色通道,当场受理、审批、指派,协调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帮助在法院立案,提供饮食……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为索要赡养费、抚养费的何奶奶及其孙子提供了一系列贴心法律服务,让祖孙二人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温暖。这是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机构为妇女群众办实事的一个缩影。

  妇女儿童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黑龙江省司法厅认真落实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全力为妇女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为深入实施法律援助法,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保障广大妇女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省司法厅联合省妇联启动为期一个月的“法援惠民生·为妇女群众办实事”活动,推出“十项举措”为妇女群众提供精准、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营造关心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黑龙江启动妇女法律援助专项活动 推出“十项举措”助力妇女权益保护_fororder_司法厅厅1

“法援惠民生·为妇女群众办实事”活动现场

  一是延伸服务触角。充分发挥省、市、县、乡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及驻妇联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阵地作用,形成上下联动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就近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辩护与代理、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

黑龙江启动妇女法律援助专项活动 推出“十项举措”助力妇女权益保护_fororder_司法厅2

志愿者为妇女发放宣传资料

  二是积极降槛扩面。全面落实法律援助申请“诚信承诺制”,对农村失地、下岗失业、留守流动、单亲特困、受艾滋病影响的妇女,企业困难女职工以及70岁以上和“三无”妇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待遇、有特殊困难的妇女以及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虐待、遗弃主张权利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一律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对经济状况未达到困难标准,但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难度不大的案件,提供免费代书服务。

  三是简化办理手续。对妇女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开设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情况紧急的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手续或补充材料。

  四是实行“全省通办”。优化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转交等协作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互联互通,健全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妇女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办事更便捷”。

  五是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黑龙江法律服务网及远程视频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安排经验丰富的律师“7×24小时”全天候为广大妇女解答就业、婚姻家庭等方面法律咨询,实现优质高效服务。

黑龙江启动妇女法律援助专项活动 推出“十项举措”助力妇女权益保护_fororder_司法厅3

志愿者为妇女提供咨询服务

  六是强化案件质量监管。指导各地严格落实《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全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为群众提供符合标准的专业法律服务。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七是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深入村、社区等基层一线,开展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等领域法律纠纷排查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当地。

  八是提供“免申即享”服务。在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绿色通道,对妇女群众的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服务需求,优先受理、优先办理。落实法律援助受援人公证和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惠民政策,按规定减免公证和司法鉴定费用。鼓励支持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对75岁以上和“三无”妇女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九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各类新闻媒体,向妇女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运用自媒体平台,采取短视频、开直播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妇女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十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服务精神,组织动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法律服务力量进社区、进村屯、进企业、进家庭,积极提供志愿服务,帮助广大妇女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图 黑龙江省司法厅)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