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租房管理,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租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要积极扩大保障范围。各市(地)、县(市)要在落实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扩面调查摸底,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多种渠道筹集房源。公租房房源不足、有实物供给需求的市县,可立足当地实际,采取新建、配建和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鼓励各市(地)、县(市)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拓宽公租房筹集渠道。
做好重点行业保障。各市(地)、县(市)要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重点保障,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加强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沟通配合,摸清保障底数,合理确定公租房供给数量、租金标准等,通过面向用人单位集中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加大对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保障力度。
落实优先保障要求。各市(地)、县(市)要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孤寡老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单亲家庭等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探索人才住房保障。各市(地)、县(市)可根据本地财力实际,参照公租房保障政策,结合本地人才住房保障规定,探索将毕业未满5年且在本地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分类确定保障标准,采取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予以保障。
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各市(地)、县(市)要积极推进本地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公租房保障均等化服务,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的社会性流动。
《通知》要求,要强化准入退出管理。完善受理机制,各市(地)、县(市)要加快推进公租房保障申请常态化受理机制,在线下传统服务窗口受理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受理渠道,做到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随时申请、及时受理,方便群众办理业务。市(地)、县(市)要分别在2021年底和2022年底建立健全常态化受理机制。
实行承诺制度。各市(地)、县(市)应建立实行公租房保障申请承诺制,申请对象要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并签署承诺书,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主动提交住房、收入及财产查询委托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等信息。
严格资格审核。各市(地)、县(市)要按照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审核内容、标准进行严格审核,落实部门联审工作机制,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益。对申请租赁补贴的要将住房租赁合同作为审核要件进行审核,已开展房屋租赁网签的市县,可通过网签系统查询申请对象房屋租赁情况;未开展房屋租赁网签的市县,要对申请对象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性进行核查。
健全轮候制度。各市(地)、县(市)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公租房保障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并进一步优化轮候规则,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
加强退出管理。各市(地)、县(市)要建立保障对象自行申报、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租房退出核查机制。要对不符合保障条件及违规使用、转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加大清退力度,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刷脸识别、信用约束和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高退出管理效率。
《通知》明确,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各市(地)、县(市)要健全公租房保障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情节较轻的,列入失信名单管理,依规予以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惩戒期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修复决定。(袁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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