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黑龙江频道消息(于灵爽):8月28日,《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发布会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吴晶晶处长主持,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厅长王金会作主旨发布。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乔延春、总经济师李文德、政策法规与改革处三级调研员李佳文参加发布会,并就相关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乔延春会上发言 摄影 刘嘉丽
针对改革前与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门监管等问题,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乔延春表示,改革前,黑龙江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没有组建,而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其职能。改革后,黑龙江组建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搭建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机构”,并引入了股份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机构、核算体系和运营机制方面都与改革前明显不同。国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农村经济服务机构负责对监事和会计人员的指导培训,以及为组织登记管理、成员备案、资产和股权管理等提供服务。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总经济师李文德会上发言 摄影 刘嘉丽
据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总经济师李文德介绍,《条例》对集体资产管理也做了新规定。李文德表示,农村集体资产是集体成员的共同财富,是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近两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状况日趋优化,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如何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加快发展,是立法监管保障的重要内容。《条例》在第四章,用了整整一章、共10条的篇幅,从集体资产“入口”和“出口”两个方面,针对可能出现的漏洞,同时适应今后长远发展需要,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不乏许多新亮点、新看点。如:在资产形成方面,明确规定政府拨款形成的农村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了防止资产流失,对固定资产报废、各类资产盘亏和坏账处理,设定了严格的核准和备案程序;为了防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规定不得违规举债兴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为了实现资产运营价值最大化,规定较大数额的资产处置,要通过公开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竞争交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