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 切实为纳税人减负

2019-12-19 09:58:41|来源:黑龙江日报|编辑:吕丹丹|责编:赵滢溪

  编者按: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的重要方面,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深化增值税改革作为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作为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配套措施,受到纳税人的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就此项措施中纳税人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什么?退还留抵税额有什么积极作用?

  黑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垫付”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一般规定,留抵税额不予退还,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018年,我国在电网企业、部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开展了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试点。2019年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如制造业等行业,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效益产出慢,在筹建和生产初期,会产生较大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占用企业资金,制约企业发展,退还留抵税额会极大地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带来直接的减税收益。

  二是支持企业盘活资产,进而为企业转型升级注入新活力,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三是是激发企业加大投资、升级改造的积极性,进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助力黑龙江经济总体上高质量发展。

  记者:按照一般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有什么标准吗?

  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记者: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什么?

  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记者:留抵退税条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以纳税人什么时间点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准?

  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留抵退税条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以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准。

  记者: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黑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记者: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黑龙江省税务局: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记者: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记者:办理留抵退税的流程是什么?

  黑龙江省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受理、审核等征管事项,适用该公告的相关规定。

  记者:申请留抵退税前需要完成当月的增值税申报吗?

  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记者: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国家放宽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并加大其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力度。请问与一般情况比,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有哪些变化?

  黑龙江省税务局: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相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由“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留抵退税,不受“连续六个月”的限制。

  记者:请问部分先进制造业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范围是由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确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享受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四类货物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不满3个月的,需待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后再计算确定。

  记者: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何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满足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

  记者: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有什么特殊规定?

  黑龙江省税务局: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比,在计算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改为按照进项构成比例全部予以退还。具体公式为: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记者:出口退税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黑龙江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在同一纳税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记者 赵悦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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