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12月19日起患者能用上更多质优价廉的药品
国际在线黑龙江频道消息(刘才星):12月12日,黑龙江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黑龙江省医保局、黑龙江省卫健委、黑龙江省药监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黑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情况。
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张树杰介绍,黑龙江省将于12月19日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中选结果,这标志着黑龙江省落实国家试点扩围工作全面落地。按照2018年黑龙江省公立医院在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的采购数据计算,降价后,全省共计可减少药品费用2.42亿元。
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刘才星
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改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选择4个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进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25个中标品种价格平均降幅为52%,最大降幅达96%。从试点效果看,患者获得了质优价廉的药品,医疗费用显著下降。9月,国家医保局等九个部门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25个省组成采购联盟。黑龙江省参加国家组织的联合采购办公室,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中选品种在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由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进行网上采购。9月末,25个“4+7”试点药品扩围采购全部成功,与联盟地区2018年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9%,与“4+7”试点中选价格水平相比,平均降幅25%。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减轻龙江百姓药费负担问题。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形成《黑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11月25日,实施方案经黑龙江省政府同意后,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全省执行。
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黑龙江省在方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合规、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的基本原则,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招采合一,确保使用。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二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三是强化质量监管,保证药品供给。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药监部门将中选药品全部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四是加强监测考核,保证完成用量。相关部门要完善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测功能,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五是调整支付政策,引导合理用药。黑龙江省对通用名属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六是严惩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黑龙江省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在市场有序流通。
下一步,黑龙江省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患者对中选药品质量和疗效的认识,增强患者使用中选药品的主动性;严密监测、加强监管,保证中选药品使用,让龙江百姓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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