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制定国家试点方案配套措施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2019-12-09 13:33:52|来源:哈尔滨日报|编辑:吕丹丹|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落实药品集中采购使用措施促进病患用药更加质优价廉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4+7试点扩围)工作,近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配套措施的通知》。随着新政实行,黑龙江省病患用药将更加质优价廉。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试点方案,选择4个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进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4+7)试点,25个中标品种均为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平均降幅为52%,最大降幅达96%,从试点效果看,患者获得了质优价廉的药品,医疗费用显著下降。

  黑龙江省医保局在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时,从分解落实采购任务、建立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做好增补挂网和企业自主降价工作、落实预付周转金和回款政策、建立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强药品配送和合同签订工作、做好医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等方面入手,综合施策,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地,惠及黑龙江省患者。

  其中,通过建立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鼓励黑龙江省患者使用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通过开展自主降价工作,鼓励其他非中选药品降低在黑龙江省的销售价格,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通过落实预付周转金和回款政策,由医保基金按照合同签订额的30%落实预付款,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鼓励医疗机构及时向药品生产企业回款,降低生产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更好地生产质优价廉的药品;通过建立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政策,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减轻参保人员药费负担,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通过加强药品配送和合同签订工作,保证药品足量及时保证供应、满足需求。(记者 于勇澜)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