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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报销可就近办
生活报  2018-08-24 16:49:00

  原标题:哈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报销可就近办了

  近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发布《哈尔滨市9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公告》。根据《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府采购合同》,自2018年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办哈市9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办理业务,9区中国人寿分支机构或医保部门设立11个“居民医保”服务窗口。

  受理哪些报销业务?

  一、原9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2018年12月31日之前,集中受理原9区新农合参保人员出院日期在2017年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二、9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零星报销。受理9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异地转诊、异地急诊、长期异地安置和当地急诊就医等情况,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双城区参保居民基本医疗零星报销仍在当地乡镇卫生院办理。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整合,自2018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按照《意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哈市人社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即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其中困难人员起付标准按50%执行)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

  2018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000元

  2018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000元。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含统筹基金支付限价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具体包括个人起付费用、乙类自付比例部分费用、统筹支付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支付标准(按医疗费用分段设定、逐段递增)

  一档缴费

  二档缴费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0-5万元(含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50%;

  5-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55%;

  10-15万元(含1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0%;

  15-20万元(含2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

  2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缴费标准执行;

  困难人员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记者 刘畅言)

编辑: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