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低保标准实现11连增
从26日召开的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此次提标后,黑龙江省低保标准实现了11年连续增长,惠及黑龙江全省235.5万城乡困难群众。
方案提出,决定将黑龙江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占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7%;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780元,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1%;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520元,城市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164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548元,农村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280元。
此次提标充分体现了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将财政等公共资金配置使用重点向民生领域倾斜,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困难群众的发展理念。新的保障标准从2017年1月1日执行,为确保提标工作迅速落实到位,黑龙江省民政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尽快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到困难群众手中。同时,将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把好对象认定关口,加强申请救助对象的财产和收入状况核对,确保程序严密,对象认定精准。(记者 闫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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