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
原标题: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
为深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脱贫行动,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和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日前联合下发《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各市(地)要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的实施细则,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据了解,《方案》旨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线”,全面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确保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明显减轻,到2020年有效解决黑龙江省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方案》实施后,一是提高参保资助水平,对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人员给予60%的定额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资助比例。二是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提高门诊统筹待遇,贫困人口县域内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门诊统筹封顶线每人每年200元;提高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县域内60岁以下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65%,60岁以上(含60岁)报销比例为70%;提高住院报销比例,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基层医疗机构不低于95%,一级不低于85%,二级(含县级三级医院)不低于75%,三级不低于50%。三是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55%,封顶线不低于20万元,有条件的地市可实行分段报销,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四是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救助,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不低于50%救助,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
上述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待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大病保险提高待遇部分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承担;医疗救助提高待遇部分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有条件的地市可结合当地财政、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基金情况,进一步提高保障救助水平。
为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并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商业保险机构要主动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并依托其信息系统,做好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结算和业务咨询等工作,并充分利用网点多、分布广的优势,为贫困人口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服务。(记者 车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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