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种谈判药品纳入医保
8月29日《经济参考报》刊发题为《20省份公布医保目录调整方案》的报道。文章称,《经济参考报》记者初步统计,全国共有20个省区市对外公布了新版医保目录调整方案或执行国家版医保方案。
20个省区市中,山西、青海、宁夏、湖北、四川、贵州、海南、北京、湖南、陕西、吉林、山东等12个地区发布了增补调整方案;吉林、安徽、江苏、辽宁、河南、新疆、福建等7个地区中,除了福建完全执行目录外,其他6个地区均明确,在新版目录出来之前的空窗期,国家版目录与旧版目录共同执行。1个地区(广东)对医保增补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国家医保目录出台后,各省医保目录的增补是留给医药企业和患者的最大想象力。根据规定,各省调整权限为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业内人士表示,公布增补方案的省份,省级药品目录的调入一般重点考虑本省前版医保目录中已有品种,调出药品则主要考虑存在安全性问题、不适应临床需求、营养滋补性药品等。不过具体来看,各地在增补数量和思路上也有不同,如北京方案提出“本市现行2010年版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中的药品品种原则上予以保留”。
此前进行的医保药品准入的国家谈判中,44个进入药价谈判的品种中有36个成功入围,8个出局。对此人社部规定,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谈判成功药品调出医保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过由于谈判结果公布前,部分省份已经出台医保目录增补方案或征求意见稿,因此谈判成功品种的执行结果在此后陆续公布。
吉林省公布的医保目录调整方案的正式版方案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国家组织药品谈判时未与人社部谈判协商一致的药品不予考虑”一项,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此次参与国家谈判失败的药品有望进入地方医保。不过,对于国家药价谈判未成功的8个品种,目前已经有青海、山西、海南、吉林、湖北五省明确在省级增补时不予考虑,即没有和人社部谈判成功的药品,不列入地方增补名单。
与此同时,也有多省明确了药价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如河南省明确,包含36个国家谈判品种的新增乙类药品全部纳入河南医保,并确定了这36个品种的个人自付比例为20%,这是全国第一个明确国家谈判药品自付比例的省份。近日,新疆也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均按乙类药品支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医保办副主任常青介绍,以治疗乳腺癌的曲妥珠单抗(赫赛汀)为例,以前,一支440毫克的曲妥珠单抗平均售价为24500元,乳腺癌患者一个治疗周期至少需要注射14支,费用全部自付。该药品药价谈判成功并纳入医保后,确定的支付标准为7600元,一个治疗周期的费用由34.3万余元降至10.6万余元,这10.6万余元还将按照一定的医保支付比例进行报销,如乌鲁木齐市职工医保乙类药品最高报销比例为90%,那么原来花34万余元,现在患者只需花1万余元。
专家认为,新版药品目录体现了“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政策思路,对工伤保险用药、儿童药、创新药、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和民族药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新版药品目录明显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范围,提高了用药保障水平,有利于减轻广大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负担,有利于支持临床用药技术进步,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此外,医保目录动态调整下一步将成为现实。2017年版医保目录公布之前的三个目录版本分别于2000年、2004年和2009年调整发布。此次调整历时8年,周期较长。对此,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一方面将抓紧开展谈判药品准入,指导各省(区、市)人社部门进行乙类药品调整;另一方面将着手研究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办法,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医保用药准入机制,做好目录准入、支付标准、使用管理等环节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医保用药的全流程管理,使保障范围与临床用药实际、医药技术进步相适应,在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好保障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险支持创新、促进发展的作用。(记者 李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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