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报对5地市环境保护督察情况

2017-05-19 08:01:44|来源:黑龙江日报|编辑:吕丹丹|责编:张曦晛

  为深入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意见,黑龙江省于2016年末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督察对象包括齐齐哈尔、牡丹江、绥化、伊春、鹤岗5个地市。督察期间,我省建立了督察线索清单,共梳理共性问题9大项、个性问题64项;共受理举报101件,对于经查属实案件经地方政府严厉查办,其中,责令整改52件,停产整改4件,立案处理11件,关停取缔1件。

  2016年11月,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共分5组,依次对鹤岗、伊春、绥化、牡丹江、齐齐哈尔市共5个设区市党委、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督察。根据督察情况,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形成督察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于2017年1月分别向有关市党委政府进行反馈。截至目前,黑龙江省已对13个市的4个市进行了综合督察,5个市进行了环保督察,督察覆盖70%的市。

  据介绍,此次督察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重点盯住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督察组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点环境问题,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点督办事项、群众关心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和12369信访举报平台等,多渠道收集地方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建立了督察线索清单,共梳理共性问题9大项、个性问题64项,使督察工作有的放矢。督察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走访问询、座谈调研、受理举报、现场抽查、下沉督察等方式开展。

  据了解,黑龙江省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非常重视。一是建立环境保护督察机制。2016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督察对象为设区的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下沉至部分县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2016年开始,每年对黑龙江省40%的市(地)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督促各地政府进一步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省内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二是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多个部门为成员的5个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三是强化督察权威。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有关市党委政府进行反馈,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据悉,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省委省政府督察方案要求,黑龙江省将进一步明确督察重点,细化督察流程,确保督察取得实效。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后督察力度,适时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督促各地落实整改要求,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进展缓慢的地市或部门将实施预警。今年,黑龙江省还将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重点,对鸡西、七台河等4个市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在前两年督察的基础上,实现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记者 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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