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为企业主提气 让求职者心安

2020-03-31 09:37:33|来源:大庆日报|编辑:吕丹丹|责编:冯钰颖

  原标题:市人社局推出十项应对疫情稳就业扶持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企业主提气 让求职者心安

  依据黑龙江省《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大庆市人社局推出十项应对疫情稳就业扶持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十项应对疫情稳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吸纳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青年见习补贴、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就业重点人群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属各县区人社部门咨询及申报。具体补贴条件、范围及额度如下: 

  一、吸纳就业补贴 

  拓宽招工渠道。加大企业复工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发布,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防疫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对提供职业介绍并成功介绍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2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上两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三、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学徒制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企业可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通过自有网站、第三方培训平台等途径开展线上理论课培训,做好线上培训考勤记录,留存理论授课全程视频材料,作为申请补贴的依据。人社部门将对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培训真实性。 

  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以下简称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对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本等级技术技能知识更新培训的,原则上补贴标准不高于同等级补贴标准的80%。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培训补贴。 

  四、以工代训补贴 

  将所有参保企业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对所有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以工代训天数计算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解决。 

  五、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六、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减免时限和范围是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工作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确定名单开展企业划型,并将划型结果上报和向社会公告。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划型结果,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中完善企业类型标识及缴费参数设置。税务部门依据当期计划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 

  七、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八、青年见习补贴 

  青年见习计划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根据优势产业发展和青年见习需求,常态化开发见习岗位,要调动相关部门单位积极性,充分挖掘企业用人市场潜力,见习单位和岗位不设数量限制,以有用人需求的单位为重点设立见习单位,鼓励优先吸纳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为青年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应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要求的见习岗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对吸纳符合规定人员参加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的50%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见习补贴不超过12个月。 

  九、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5000元、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6000元,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与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补贴标准相一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额度20万元。 

  十、就业重点人群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5元/天生活费补贴。(记者 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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