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老外在龙江    |     直观中国     |     高端访谈    |     原创     |     名企品牌     |     龙游天下      |     舆情智库
哈尔滨市延寿县2家企业荣榜“哈尔滨老字号”
2022-09-26 18:18:28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 牟海微责编: 赵滢溪

  近日,哈尔滨市商务局公布了第四批“哈尔滨老字号”认定名单,哈尔滨市延寿县香其酱业、鸿源食品2家企业的商标品牌被评定为“哈尔滨老字号”。

  据了解,黑龙江省延寿鸿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国家农业农村部评审认定的“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中国绿协认定的“全国绿色食品示范企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绿辰”品牌商标被评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绿辰”品牌产品曾获“黑龙江省消费者最喜爱的100种绿色有机食品”。

哈尔滨市延寿县2家企业荣榜“哈尔滨老字号”_fororder_微信图片_20220926155443

黑龙江省延寿鸿源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香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95年,是一家生产、研发、销售黄豆调味酱系列产品的民营股份制集团公司,先后获得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证书A级》、《中国调味品行业二十年调味酱产业十强品牌》、《黑龙江省质量管理奖》、《黑龙江省民营企业百强》、《哈尔滨民营经济发展突出贡献》、《消费者最喜爱的百种绿色食品》等100余项荣誉称号。

哈尔滨市延寿县2家企业荣榜“哈尔滨老字号”_fororder_微信图片_20220926155418

黑龙江香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延寿县始终坚持改造升级“老字号”,强化创新赋能、数字赋能,通过释放政策红利,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由发改、工信、市场、人社、税务、金融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争取“老字号”创新发展协调推进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打造龙头企业;组织企业参加全国各级各类展销会,大力推介企业产品,扩大产品知名度;积极发挥互联网技术和数据资源对传统商贸流通业的赋能效应,利用延寿县电商孵化产业园平台,引导鸿源食品建立电子商务平台,采取“互联网+农业全产业链产品”的电商运营模式,已在“天猫”、“京东”等认知度较高的网站及国内40多个大中城市营销“绿辰”、“绿辰缘”品牌产品。

  同时,延寿县对基础较好、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潜力较大的名优企业,在做优做精、突出特色上下功夫,打造区域优势品牌。2012年香其食品获批“全国驰名商标”,2014年改制重组形成集团化管理体制,位列2014年黑龙江省民营百强。2020年,香其品牌荣登中国品牌价值榜榜单,凭借着综合实力和品牌影响力,香其品牌以9.75亿元品牌价值成为黑龙江省唯一一个以食品加工制造的登榜企业。

  未来,延寿县将借助市县领导包保(联)企业的有利契机,继续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做好为企服务工作,帮助企业破解发展难题,对优势明显、发展健康,具有潜力的“老字号”企业出台专项扶持政策,打造标杆,树立表率,力争让更多的企业获评“哈尔滨老字号”,冲刺“龙江老字号”,助力企业提高知名度和产品销量,扩大延寿品牌影响,树立延寿对外形象。(图/文 钱玺勇 钱玉彬)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