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审计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黑龙江省人社厅、省审计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于近日出台。
据悉,《实施方案》坚持“宏观稳定、微观灵活”的原则,全面承接国家改革任务,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创新,共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三部分内容,具体提出了“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衔接培养使用、加强服务监管”五项改革任务,同时还重新修订印发了《评价标准》,包括“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附则”四章内容,从2022年度开始施行。
评价体系有新变化
《实施方案》在现行审计专业职称中设置初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对评价标准进行改革
《实施方案》中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人员和对从事国家审计人员进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作制度,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审计专业人员实行分级分类评价。
评价机制采取创新举措
《实施方案》规定,采取考试、评审、考评结合、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初级、中级继续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正高级一般应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优秀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报晋升高级职称。
衔接培养使用“接地气”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坚持以用促评,以培养为基础,以评价为手段,以使用为目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事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加强审计专业继续教育,促进审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同时,为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以往通过评审取得的“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资格等同于“正高级审计师”资格,无需重新评审确认。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评价标准》中规定,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在“申报条件”方面,对国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保持不变,增加了被聘在岗满1年、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等基本要求;在“评审条件”方面,把国家政策性、导向性要求尽可能在评价标准中具体体现,更加注重评价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同时规定,取得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系列(专业)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符合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过高级审计师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符合正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评审。(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郭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