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经济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省人社厅会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据介绍,《实施方案》在健全评价体系方面的新变化主要包括:在现行经济专业职称中设置初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其中,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单独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并随时进行动态调整。
同时,《实施方案》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进行了改革,对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类评价,充分体现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等倾向,建立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的评价标准,突出评价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的举措主要有:经济专业人员可采取考试、评审、考评结合、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实践操作、业绩考察等多种评价方式,其中,初级、中级继续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正高级一般应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优秀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报晋升高级职称。
记者还了解到,《实施方案》在促进评用衔接方面坚持以用促评,以培养为基础,以评价为手段,以使用为目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事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鼓励经济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并规定对以往通过评审取得的“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资格等同于“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无需重新评审确认。(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郭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