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措施
原标题:我省出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措施 对不裁员少裁员中小微企业100%返还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 每招用1个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就业补贴
近日,为了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黑龙江省出台了《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为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小微企业提供多项政策保障,受理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通知要求,各地市要积极围绕取消复工复产不合理限制、推动重点项目和行业加快开复工、做好复工复产服务保障这三个方面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中小微企业每招用1个高校毕业生补贴1000元
措施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019年以来没有拖欠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免缴。落实好黑龙江省阶段性减、免、缓、降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至20万元
强化融资信贷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对吸纳就业多、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担保及再担保风险补偿、应急周转金借款、保险费补贴和财政奖补资金等支持。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与此同时,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与此同时,强化平台就业支撑,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
劳务市场每介绍1人就业给予200元补助
引导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百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优先吸纳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介绍1人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省属国企和驻省央企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前提条件。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从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至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含)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自2020年4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自2020年3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2020年3月至6月,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将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面向企业职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线上线下职业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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