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关于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1.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在社会保险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
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
依据国家的要求,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和省统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明确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减、缓三项措施。
2.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的时限和范围?
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区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企业比较关心自己的划型分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
确定企业划型是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开展企业划型,并将划型结果报省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用人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3月底前向省人社厅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依据,由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报省政府批准后调整。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依据批准机关认定的单位性质进行划分。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经过划型确认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4.参保企业是否需要办理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手续?
不需要。企业划型结束后,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划型结果形成当期收缴计划,税务部门依据当期收缴计划完成社保费收缴。参保单位在享受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减免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好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5.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续?
不影响。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6.有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对于已征收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无申请退回单位费款,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我们正在加紧核对企业已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计划在3月末前完成退费工作,以实际行动帮助企业缓解目前的困难。
7.疫情期间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实行参保企业或个人社会保险业务网上办、电话办、预约办、延期办等措施,具体服务事项已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QQ群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8. 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会影响员工权益吗?
不会。我国社会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和待遇相关联的原则,按照现行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足额缴费,个人权益才能完整记录。但这次因新冠肺炎特殊情况出台的减免政策,只要职工个人足额缴费,就不会减损个人权益。
9.在疫情期间还有哪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一是降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门槛。疫情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符合以上要求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二是继续执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继续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市人社发〔2019〕40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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