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情 促生产 省级财政再加力
3月2日,省财政厅出台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从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治一线医务等人员补助待遇、支持省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供、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开工建设、中小微企业纾困五方面制定了10条财政政策,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治一线医务等人员补助待遇。对省派出援鄂人员,在现行每人每天补助600元基础上,每人每天增发200元特殊补助;对四个省级重症集中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的相关市(地)医疗机构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现行每人每天补助300元基础上,每人每天增发200元特殊补助。
完善省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供政策。扩大省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供财政政策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消杀产品生产企业在享受“新增贷款财政贴息” 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享受“企业加班工资补助”、“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政策;符合条件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纳入“新增贷款财政贴息”、“扩大产能和转型生产设备购置补助”、“企业加班工资补助”和“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政策支持范围。
支持骨干工业企业复工复产。一是对重点行业中符合标准的骨干制造业企业,省级财政按照疫情期间企业实付利息的50%贴息,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二是对于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按照企业固定用工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在每人补助2000元基础上再增加补助500元。三是对所有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支持“百大项目”开工建设。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百大项目”开工建设支持力度。对2019年续建项目和2020年前期手续完备、具备施工条件或已经施工的新建项目优先支持;对2020年前期手续较完备、预计可开工的新建项目提前安排专项债券,支持项目备料等基础准备工作;对符合专项债发行条件且能立即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在债券发行前,各级财政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超前支持。
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一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部分困难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二是加大贷款周转金对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支持力度,在现有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规模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安排10亿元短期借款。减半收取贷款周转金手续费,贷款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由原30天延长至60天。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将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由6%-10%统一调整为10%,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四是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力度。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止。本规定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可从优执行,但不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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