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公安部门通报7起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
对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通报
疫情防控期间,黑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查处各类不服从管理、涉嫌妨碍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案件7起,行政处罚13人。
一、2020年2月2日,风景区薛某不听五大连池风景区青泉村南路段卡点民警劝阻,驾车强行闯卡,风景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金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0年2月6日,嫩江市驾驶人王某拒不配合商贸城路口交警大队民警执行交通管制行动的例行检查,经查其已构成违反交通管制,擅自驾车出行及阻碍交警执法,嫩江市东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0年2月8日,嫩江市长福镇光辉村村民陈某,在经云龙村村委会防疫卡点时因无通行证,驾车强行闯卡,将卡点执勤防疫任务的孙某撞倒。嫩江市公安局长福派出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0年2月8日,五大连池市女子韩某在小广场阻碍执行公务,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0年2月8日,五大连池市翰祥家园一号楼张某一家6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在家庭内聚餐。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勤俭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对其6人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0年2月9日,逊克县组织部小区物业办公室,厉某因疫情期间进出小区时间次数问题,与疫情防控管理工作人员发生争吵,进而辱骂疫情防疫工作人员,并将小区通行证撕毁。逊克县公安局山湖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2020年2月10日,逊克县齐某、隋某2人为避疫情防控检查,不听从疫情防控管理工作人员劝阻,翻墙进入封闭的平安小区。逊克县公安局建国派出所对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对其2人做出罚款两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疫情防控违法违纪情况有奖举报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及内容
(一)凡2020年2月6日后从市外进入或返回黑河市人员,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防控措施的,其本人及亲属未主动到所在街道办、乡(镇)、社区登记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已经街道办、乡(镇)、社区排查登记的除外)。
(二)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近期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人员,未主动到所在街道办、乡(镇)、社区登记并到指定医院进行就诊的行为。
(四)私自接纳、容纳湖北等疫情重点区域人员居住,刻意隐瞒不报的行为。
(五)违反取消集聚性活动有关规定,违规开展节庆、促销,以及擅自举办酒席、聚餐、聚会等集聚活动的行为。
(六)违反禁令进行活禽宰杀交易,野生动物猎杀、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的行为。
(七)违反禁令私自经营生产的行为。
(八)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制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行为。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尽职尽责,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的行为。
(十一)其他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
(一)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情况,以及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迅速组织查证。
(二)举报电话。
北安市:6672345
嫩江市:7512345
五大连池市:6312345
孙吴县:8422345
逊克县:4457345
爱辉区:8252345
五大连池风景区:7222076
三、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500元奖励,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奖励人民币2000元。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举报工作流程
(一)各地县(市、区)长热线接到举报线索后,及时反馈至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部责成公安、市场监管、卫健(疾控)等部门进行核实。
(二)奖励资金由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兑现、先行垫付,后期由黑河市财政统一核账结算。
五、附则
(一)各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的,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与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布的奖励通告有矛盾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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