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黑龙江频道消息(刘才星):10月22日,在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新制定的《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刘才星
《条例》共8章64条,规范了中医药产业化、中医药事业保障、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内容。
在中医药产业化方面,《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材保护和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的内容;鼓励药食兼用中药材种植者申请绿色食品标志,提高品牌知名度;建议药品建立可追溯体系,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在产业融合和中药材加工方面,《条例》规定,让企业积极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通过开展“中医药+旅游”活动,培育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推动中医药与旅游产业结合。
在中医药事业保障方面,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同时对其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条例》对“西学中”作出进一步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
同时,从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的角度出发,《条例》对产业项目基金作了进一步规定,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用于野生中药材保护及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科研等方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视财力情况设立一定额度的中医药发展基金。
在人才人才培养方面,《条例》按照《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的要求,将人才培养部分单独列为一章,并丰富和扩充了章节内容,规定了中医药教育教学的内容,要求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应当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和学科特点,突出中医药思维能力培养。
《条例》还规定了引进中医药人才的内容,要求省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医药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引进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专业人才评价机制,组织开展省级名中医评选活动。《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在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中设置师承教育专项,支持中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及农村订单定向免费中医药学专业学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