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获表决通过

2019-12-19 09:57:41|来源:黑龙江日报|编辑:吕丹丹|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获表决通过!工资可比同职级公务员高1.5倍!

  刚刚闭幕的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计9章60条,就新区规划和土地利用、产业促进、开放合作、生态宜居、政务服务、人才服务、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出台为哈尔滨新区加快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全面法律保障。

《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获表决通过

  条例明确了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政府对新区支持的职责。为及时协调新区亟需解决的问题,条例规定在黑龙江省政府层面设立新区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新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为确保新区行政权力承接到位,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事权下放新区的,应当提供专业技术等支持,并加强指导与监督;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中央派驻本省的机构和中央直属企业支持配合新区建设发展;规定哈尔滨市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新区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条例为新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空间和法律支撑。一是规定新区管理与发展应当遵循体制机制创新和先行先试原则,可以复制其他国家级新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发达地区等地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二是将容错机制写入条例。规定新区管委会和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和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合法,未谋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三是就选人用人机制作出规定。条例规定新区管委会应当优化用人环境,以需设岗、以岗定人,建立符合新区改革发展实际的用人机制。新区管委会机构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不受身份限制。四是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开工进程。规定新区建设工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先行开工,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许可;新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制。

《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获表决通过

  为新区吸引、留住人才,条例从工资、社保待遇到住房等作了全方位规定。一是规定新区管委会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按职责、绩效核定,可高于同职级公务员工资待遇的1.5倍以上,退休后社保待遇不低于同职级公务员标准。二是为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到新区工作提供创业就业、社会保险、就医保障等帮助和便利,给予安家补助,解决配偶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三是规定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新区紧缺人才清单制度,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拓宽国际人才招揽渠道。四是规定新区管委会应当建设人才公寓,面向各类型人才出租。五是规定新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申请建设为本单位人才提供的住房。六是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配建人才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人才政策性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的百分之八十。对配建人才政策性住房的,可以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七是为快速聚集新区人口,规定新区应当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限制公民在新区落户。

  条例为打造新区良好营商环境,就政务服务、诚信、信用制度作出规定。一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举措,规定在新区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盖政务服务机构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审批;二是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机构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证照分离、多证合一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三是规定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项目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全面履行、兑现依法签订的有效合同和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四是规定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机制,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管信息、信用状况及时归集、共享和公示,为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惩戒约束。

  根据新区的实际和特点,条例还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就新获批的哈尔滨自贸区片区作出规定。二是规定新区因改革发展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部分规定的,新区管委会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或者作出相关决定。三是为了保障条例有效实施,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和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获表决通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大方在发布时表示,条例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战略决策部署的政治担当,充分体现了支持新区创新发展、先行先试的立法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经济发展、人才为先的发展理念,充分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立法的工作思路,充分体现了学习借鉴外省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的科学态度。新区条例的出台,必将对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赋予的“三区一级”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尹栋 记者 闫紫谦 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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