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哈尔滨市延寿县范围内实施秸秆禁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要求,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禁烧期间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多层次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三、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将面临:①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②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治安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按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各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规堆放、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5303236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寿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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