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新增30元
原标题:今年我省 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新增30元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
近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8日,黑龙江省医保局负责人对《通知》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医保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定额筹资办法。近年来,各级政府持续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人均补助40元,到2018年增至490元,对减轻参保群众缴费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消费价格指数自然增长,以及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医疗费用逐年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须合理调增,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为保障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落实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惠民政策要求,明确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60元;从居民医保筹资中划出70元/人,为每位居民购买大病保险,并由具有资质的商保公司承办。
《通知》明确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以下两方面待遇保障水平:一方面,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一是稳定并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二是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门诊慢性病不低于省里规定的15种,各地病种总数不超过25种。另一方面,统一全省大病保险政策,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一是降低并统一起付线,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明确为1.2万元;二是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0%;三是规范大病保险合理费用的纳入口径:个人起付标准以内费用、医保三项目录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三项目录及医用耗材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合规医疗费用。
《通知》强调,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中医疗保障薄弱环节。确保贫困群众应保尽保,充分发挥三重保障功能,对贫困人口加大支付倾斜力度,在起付线降低至6000元以下、支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65%,全面取消封顶线。按照现有支付范围和既定标准保障到位,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记者 刘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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