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二污普”启动进入全国大网前最后审核阶段
5月22日,哈尔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举办“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产排污核算方法培训班”,对来自各区、县(市)的相关审核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为将哈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上传到国家大网中,做最后一次审核。预计到8月底,哈市将完成基本数据定库。
根据相关要求,5月期间,哈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将采取边审边核算的方式,并在月底完成普查对象查漏补缺工作。6月底前,完成复核、复算和排放量核算结果初报。7月底前,完成地市普查数据集中审核评估和质量核查。8月31日前,完成基本数据定库。截至5月21日9时,哈尔滨市需核算数量13582个调查对象中,已经完成4194个。
此次数据核算分为“查漏”和“补缺”。“查漏”分为八个重点工作:第一,比对四经普清查名录与普查数据,筛选出存在于四经普清查名录,符合污染源普查要求而未纳入的对象;第二,将2017全年用电量数据清单中工业用电量大于1万千瓦时的工业企业,与普查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出符合污染源普查要求而未纳入的对象;第三,比对农业农村部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与普查数据,筛选出符合污染源普查要求而未纳入普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第四,比对大气强化督查名录,筛选出2017年在运行的、符合普查要求而未纳入普查的工业企业;第五,比对相关入河(海)排污口清单,筛选出符合普查要求而未纳入普查的。查找尚未纳入污染源普查中的含城镇生活污水但不在城镇区域范围的入河(海)排污口;第六,比对核实2017年1月1日至今的应急、信访等清单,查找符合普查要求而未纳入普查的;第七,比对“散乱污”企业排查清单与普查数据,识别漏查的普查对象;第八,结合普查制度相关要求,比对其他部门或环境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清单,筛选出符合普查要求而未纳入普查的对象。
“补缺”方面,需要查找十四种漏查现象:第一,各市(地)对企业是否纳入普查范围的判定标准不一致,地处居民区、旅游区、城乡接合部的,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小企业存在未纳入普查范围的现象;第二,地处行政交界处的企业因存在“三不管”现象而未纳入普查范围;各市(地)自行设立的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存在整体未纳入普查范围的现象;第三,集群的特色产业,有可能选择性纳入,存在未纳入普查范围的现象;第四,一些管辖飞地,因存在双重或多重管理,普查的权责没有明确导致存在漏查现象,按在地原则调查填报;第五,无工商、税务、环保等合法手续的散、乱、污企业,因担心被查处而未纳入普查范围;第六,企业从A地搬迁到B地,存在A、B两地都不将其纳入普查范围;第七,表面上关停,而信访、举报实际还在违法生产的企业,存在不纳入普查范围的现象;第八,企业相互租赁土地,存在一地多厂、一地多企,而只填写了一张清查表,其余工厂和企业存在漏填可能;第九,未找到企业联系人,也未进行实地核实,而不将其纳入普查范围;第十,规模畜禽养殖场因存栏、出栏颠倒,其中: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出栏)、蛋鸡≥2000羽(存栏)、肉鸡≥10000羽(出栏)应纳入普查范围;第十一,村、镇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因运行不畅,而未纳入普查范围;第十二,高速公路服务区锅炉、企业备用锅炉、节能改造后的非承压式锅炉或蒸汽发生器存在漏查的可能;第十三,距离城区较远的,乡镇统一定点的垃圾集中处理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焚烧场存在漏查可能;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尾水排口符合普查入河(海)排污口要求的存在漏查可能;第十四,原则上每个县都有屠宰场、印刷厂、冷饮厂、垃圾填埋场等。(记者 李木双 李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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