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对违法违规用火“零容忍” 确保森林草原防火安全
来自黑龙江省政府4月1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当前,黑龙江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入春以来,受气温持续回升影响,大部分林下和草塘积雪融化迅速,火险等级普遍偏高。4月20日,全省将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春耕生产、进山踏青、旅游休闲活动频繁,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加大,易造成森林草原火灾多发频发。
统计表明,90%以上的森林火灾由人为引起。2014-2018五年间,黑龙江省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420多起,查处行为人700多人次;各级检察院共提起森林、草原防火相关公诉案件204件,起诉225人,其中失火案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97.6%;暴露出部分群众存在防火意识淡薄,用火比较随意,存在侥幸心理等问题。
对此,黑龙江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和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依法惩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力度的通知》,对加大依法惩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力度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强调要坚持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把依法治火、依法防火、源头管住各类火源作为关键措施,对违法违规用火实行“零容忍”,从严从快打击处理,做到发现一批、严惩一批、审判一批,在全省迅速形成依法惩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将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审判机关要对符合条件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犯罪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怠于履职的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应急、林草等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健全完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依法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和犯罪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失火、放火等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各级政府依法发布的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须向公安机关移送。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及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要依法严惩肇事者。
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法治宣传教育,落实普法责任制。融合传统媒介和现代媒体,深入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公职人员要带头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主动宣传森防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努力形成森林草原防灭火群防群治格局。(记者 韩婷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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