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首次制定全省性“两个定点”协议范本
原标题:我省首次制定全省性“两个定点”协议范本
4月7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指导黑龙江省各地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医药服务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于日前印发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药服务协议范本(2019版)》。
此次印发的《协议范本》,是黑龙江省首次制定全省性“两个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范本,将解决全省各地过去协议条款不一致、不完善,违约界限模糊不清等问题,改变黑龙江省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薄弱、协议制定简单、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清等情况。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是现阶段医保部门在“两个定点”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管理方式。《协议范本》细化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服务;应当在参保人员就医时,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如非医保部门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应当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用材料,及时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药品及医用材料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和使用记录,并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进销存台账;必须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当充分利用参保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辅助检查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增加参保人员负担。明确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和使用记录,并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进销存台账和药品调拨记录;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做到明码标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药品价格、医疗保障等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应享有的医疗保险用药权利;应当严把药品质量关,保证参保人员用药安全;确保向上传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人为篡改作假。
《协议范本》还进一步细化了定点医药机构的违约责任,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作出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理,哪些情形予以暂停拨付、拒付和追回违规费用、暂停协议等处理,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哪些情形作出解除协议处理。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如被解除服务协议,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这些措施使协议管理真正长出牙齿、带上电,将对欺诈骗保行为产生有力震慑,形成高压态势,从而推动构建打击欺诈骗保的长效机制。(记者 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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