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 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28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水利厅获悉,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实行分级考评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进行考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组织领导、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综合监管、宣传教育及其他水土保持重要工作。
《办法》明确,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的责任主体,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办法》规定,考评采取评估和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年度评估、五年考核。考评工作采取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为主的方式。考评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在考评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对在考评工作中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据了解,《办法》的出台实施,把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对建设美丽富饶的新龙江、筑牢大小兴安岭生态屏障、推进龙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记者 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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