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按照规定,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将按查实欺诈骗取医保基金金额的3%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实施细则明确了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一是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包括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二是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包括盗刷医保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三是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包括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将本人的医保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的。四是涉及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包括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保费用的。五是其他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记者 于勇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