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县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日前,通河县召开校车安全工作会议,通河县规定,自5月1日起,县内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必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
针对校车违法运营行为,通河县作出详细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校车如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通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河县交通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站将根据会议决定,依法进行处罚。(记者 郝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