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保护生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黑龙江省委要求,结合黑龙江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近日,黑龙江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与省应急管理厅、林草局就进一步加大依法惩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发出通知。
据介绍,2014—2018年,黑龙江省各级检察院共提起森林、草原防火相关公诉案件204件,起诉225人,其中失火案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97.6%,暴露出部分群众防火意识淡薄,用火比较随意,存在侥幸心理等问题。为此,推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必须把依法治火、依法防火、源头管住各类火源作为关键措施,严厉打击野外违法违规用火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强火案侦办力度,查明每一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原因,及时依法对肇事者进行严惩,公开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通知要求,依法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监督检查。要对在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公职人员要带头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做到不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不在林区违规野外用火,主动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以批评教育等代替行政处罚;对失火、放火等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要严厉查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行为。严把生产用火审批关、火种入山关、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禁火关、违规用火查处关,对违法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的、未经批准擅自用火的、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要求野外用火等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各级政府依法发布的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通知还要求各级应急、林草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各有关单位在依法查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要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对重点案件提前介入,做好相关案件的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及时提起公诉。同时,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法治宣传教育。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记者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