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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八成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完成退出
黑龙江日报  2019-02-22 09:20:15

  “止血”国有资产,依法依规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发布,在牢牢把握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两个关键点基础上,哈市将通过集中托管、销号退出、清算解散、破产清算及其他符合企业实际的创新方式,推动关停企业市场出清,年底前完成80%市属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全部退出工作。

  据了解,《意见》中明确指出,在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凡是已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继贷续存的企业,以及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都将纳入“僵尸企业”处置范围。而对于这类企业的处理,《意见》要求要精准发力,分类处置: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摆脱困境的企业,支持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妥善安置职工,平稳退出市场;对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不欠税费但有债务的企业,以处理债务等遗留问题为重点,先进行债务清算,债务清算后,对能提供相应财务账簿等资料的关停企业立即办理销号退出。同时,对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不欠税费、无债务且能提供相应财务账簿等资料的关停企业,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提交申请,采取直接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方式退出;对欠税较多、因政策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税务和工商登记注销,无法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关停企业,可采取企业集团集中托管企业资产和退休人员方式退出。

  《意见》要求,对“僵尸企业”的处理要达到以下标准:市场出清的企业,具备条件的要完成销号,不具备条件实行托管的,待具备条件后,采取依法破产方式实现退出;止血停损的企业,要停止生产经营,不再发生各种成本费用,无任何市场活动;关门走人的企业,要撤出企业留守人员,不发生人员工资、水电、通讯、交通等各类管理费用。(记者 韩丽平)

编辑: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