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生活报记者从哈尔滨市民政局获悉,哈尔滨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18年提高哈尔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据了解,这是哈尔滨市第14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连续13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A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42元/人月;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56元/人月;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900元/人年。
B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20544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4388元/人年;县(市)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542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0800元/人年;全市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8424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5892元/人年。(记者 袁成亮)
哈市第14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1997年100元/人月,经过14次提高标准。第一次提高标准:1998年,140元/人月;
第二次提高标准:1999年,182元/人月;
第三次提高标准:2001年,200元/人月;
第四次提高标准:2006年,245元/人月;
第五次提高标准:2008年,300元/人月;
第六次提高标准:2009年,310元/人月;
第七次提高标准:2011年,360元/人月;
第八次提高标准:2012年,410元/人月;
第九次提高标准:2013年,460元/人月;
第十次提高标准:2014年,510元/人月;
第十一次提高标准:2015年,550元/人月;
第十二次提高标准:2016年,580元/人月;
第十三次提高标准:2017年,610元/人月;
第十四次提高标准:2018年,642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