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面建立湖长制
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截至12月18日,我省已全面建立湖长制。目前全省362个湖泊已经全部设立湖长,明确湖泊最高层级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6月3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试行)》,明确要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湖长责任体系,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推进。根据《方案》,省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分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湖长体系,确保湖泊管理范围内每一块区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工作制度体系,在出台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查、考核问责与激励和验收六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全面完善河长制、建立湖长制工作需要,制定了《河湖长巡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举报受理制度》三项提升制度,并与省检察院合作构建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机制,将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推进。截至目前,我省水利普查名录内253个湖泊和名录外109个湖泊已全部设立湖长,明确湖泊最高层级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李刚 记者 贾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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