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出台
日前,中央正式备案同意《黑龙江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以下简称《总体意见》)。11月1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标志着黑龙江省市县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市县机构改革是深化地方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要求,市县将着力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创新体制机制,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权责关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市县机构职能体系,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市县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调整优化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一是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统筹优化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总体意见》明确了21项市县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的“规定动作”,确保对标中央和省级机构改革,主要机构及其职能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与省级机构改革有效衔接,实现上下贯通、执行有力。其最大亮点是统一组建市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承担发展环境整治、营商环境监督、政务服务、电子政务、企业投诉、投资服务、流程再造、“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等工作,加挂政务服务局牌子,形成省、市、县三级统一完整的营商环境建设监督体系,为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二是允许市县在一些领域因地制宜设置机构。要求市县更好发挥积极性,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更加突出民生,加大机构职能整合归并力度,加大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力度,既允许“一对多”,由一个机构承接多个上级机构的任务;也允许“多对一”,由不同机构向同一个上级机构请示汇报。
《总体意见》对统筹推进人大和政协机构改革、群团组织改革、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等均提出了指导意见和改革方向。
按照安排,市县机构改革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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