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首批涉企行政审批实施“证照分离”
原标题:我省首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10日起按4方式实施“证照分离”
11月7日,在总结哈尔滨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发布。
《方案》要求,自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方式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方式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企业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方式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方式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中省直有关单位要对照《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及任务分工表》,逐一落实出台具体管理措施,明确事项审批部门和实施层级,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交材料和相关文书,明确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国家部委行权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由中省直相关单位协调落实。(记者袁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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