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发布
原标题: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发布 自主就业退伍义务兵地方政府不再安排工作
10月18日,生活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13年夏秋季及其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本实施意见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实施意见,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省及当地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
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复员士官,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部队发给其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黑龙江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并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士官,按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役时可选择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这部分人员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由接收地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办法接收,并落实自主就业相应待遇。
此外,《实施意见》强调,从2013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记者 袁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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