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三农场对雁窝岛旅游活动存在问题立行立改

2018-09-10 16:23:06|来源:黑龙江日报|编辑:吕丹丹|责编:刘征宇

  近日,八五三农场管辖内的雁窝岛景区不锈钢伸缩的正大门上悬挂着“景区正在整改,停止旅游”牌匾。景区内空荡荡,水中、岸边杂草已长出来,原本设置在水中用来搭建码头的浮筒已经被整齐地堆放在第四管理区农机装备园区的院内,雁窝岛旅游的船只也全部上岸停放,还有收缴的一块渔网。

  据悉,自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来八五三农场现场督导以来,八五三农场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组及总局、管理局环保督察组问题整改反馈意见,采取有力措施,立行立改。农场党委理论中心组认真学习了生态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班子成员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按照上级意见整改,目前各项问题均已整改完毕。

  今年6月12日,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一行7人,对八五三农场违规开展旅游活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察,提出了四个方面需要整改的内容:一是瞭望塔和游船未封存加贴封条问题,要求农场立即对瞭望塔加贴封条,对旅游船只加贴封条封存;二是对挠力河水域内残留鱼网问题,要求农场立即清理;三是对瞭望塔下有绳索(船锚绳)问题,要求农场立即清理;四是对挠力河岸边存在未清理彻底的浮筒等设施问题,要求农场将拆除的浮筒全部撤离挠力河岸边,统一堆放,集中保管。八五三农场迅速落实,立即行动,当日即组织人力15人,于6月13日现场进行整改。对瞭望塔加贴封条,封存了雁窝岛景区内旅游船只5条,并全部加贴封条。对挠力河水域内残留鱼网进行彻底清理,清理出残留鱼网1个;对瞭望塔下残留的绳索(船锚绳)进行彻底清理,清理拴船用绳23条;将85块留在挠力河岸边的浮筒全部撤离挠力河边,统一移至第四管理区农机装备园区内进行堆放,集中保管。

  6月23日—24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环保督察两个督察组来农场现场督察后,提出了码头广场浮筒清理不彻底等6项问题,农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举一反三,立行立改:对码头广场上浮筒及岸边有清理出的渔网、绳索问题进行整改。组织人力40余人、机车16辆,对码头浮筒进行清理,统一存放至第四管理区农机装备园区内。对岸上渔网、绳索进行清理,统一存放至第四管理区农机园区,对挠力河内渔网进行清查,清理出渔网7片,全部统一存放至第四管理区农机园区内。

  对景区码头广场有旅游电瓶车问题进行整改。将景区码头广场内8台电瓶车全部清理,并封存在第四管理区农机装备园区内。

  对大雁场岸边船屋进行整改,将大雁场前岸边的船屋移至大雁场;对已封存的旅游船只用铁索围栏再次封存,封存大型船只8艘、快艇2只;对瞭望塔重新加贴封条。对2艘执法巡逻船只加贴执法巡逻标志;对景区进行关闭。封闭码头、大雁场、利用石礅、铁索构成围栏禁止一切车辆进出。在景区门前及大雁场入口处设置了景区正在整改停止旅游的标志;出动人力对码头南侧吊桥8处吊桥进行拆除;加强巡视巡护。落实专人专班昼夜看守,坚决禁止杜绝保护区内人类活动迹象,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各司其职,责任到人。

  在此期间,农场执法人员加大挠力河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监管力度。开展河道网具的清理工作。对管辖的80余公里的挠力河采取分片包段、蹲点驻守等方式,加强巡航检查。巡查人次达60人次。对全场渔民加强宣传教育,发放宣传资料28份,并签订承诺书28份,且签字率达100%。

  该农场积极完善整改期间相关制度。建立了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八五三管理站整改期间管护制度、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加强保护区的日常巡护,落实管理责任。并将封存的11只旅游船只进行清理。7月19日,组织人力机车将封存的11只大小船只拖离保护区,放至大雁场院内集中封存保管。

  对中央环保督查信访案件交办第二管理区境内建有一座白灰厂的整改要求,农场立即整改,拆除设备,清理留存的原料,对拆除的场区进行了铺垫,此信访案件已办结。

  整改中,红兴隆管理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追责。(记者 吴树江)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