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煤炭专项整治十条措施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在小煤矿专项整治进程中,筑牢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函〔2018〕41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矛盾、困难和挑战面前,不犹豫、不动摇、不退缩,真正做到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迅速行动、严密落实,特制定了“煤炭专项整治十条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军令如山,签订军令状任务书。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与市政府签订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军令状;市煤管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在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任务,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期完成。
第二、不折不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对任务没有落实、打折扣、搞变通,激化矛盾,缺乏保障措施,把关不严,矛盾上交,到期没有完成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任务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一票否决”。对责任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不提拔、不调离岗位,所在部门年终考核时,不予评优。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没有完成前,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一律不调整提拔。
第三、强化扶持,设立产能置换基金。制定《七台河市煤矿产能置换贷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可根据贷款需求,按一定比例缴存产能置换资金来取得合作银行十倍金额的授信额度,解决符合产业政策煤矿需求资金、需求产能的问题,扶持煤矿企业健康发展,降低信贷风险。
第四、实施奖励,促进煤矿早关快关。对积极响应国家、省、市号召,主动退出,按六条关闭标准要求关闭到位验收合格的矿井给予奖励。在2018年8月底前关闭到位的矿井给予100万元奖励;2018年9月底前关闭到位的矿井给予75万元奖励;2018年10月底前关闭到位的矿井给予50万元奖励。2018年11月后关闭矿井不享受此政策。
第五、鼓励引导,扶持煤矿转型转产。对关闭退出的煤矿企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煤矿企业转型转产,向其他行业投资办企业,积极提供可行的转型产业项目。各级政府要把闲置的厂房、校舍、棚改商服房、沉陷动迁闲置厂房空地等资源优先配给转型转产企业使用,免收5-10年的使用费用,扶持煤矿企业转型转产,同时在其他扶持政策上给予最大支持。
第六、细化措施,如期完成任务目标。按照网格管理,挂图作战,清单督办,现场办公原则。将全市现有136处矿井全部网格化管理,逐矿落实到人,逐矿层层落实到县区政府及市级煤管、国土、工商、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强化专项整治。按照“一矿一策、一企一策”的原则,市政府采取每周例会,专题研究部署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深入现场,层层推进。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督促指导,列出清单,细化方案,保障工作落实,确保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集团)上报方案科学合理,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
对没有按期上报《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集团),其所属不符合当前煤炭产业政策,不具备保留资格的煤矿,将自动列入分类处理,自动纳入关闭矿井名单,年底前按要求依法实施关闭。对上报没有通过批复的方案,将按照要求自动纳入关闭范围,依法实施关闭。对纳入关闭矿井名单,腾出来的产能优先配置给拥有“煤头化尾”的集团化企业。
第七、断电停供,卡住火工品和电力供应。对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集团)没有按时上报方案,没有完成整顿关闭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其所属矿井一律不予受理开工验收,同时采取断电和无限期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措施。
第八、扫黑除恶,严厉打击涉煤保护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集团)及所属煤矿有关人员在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纵容社会相关人员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黑恶势力”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在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大查处违法违纪力度,对插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或为企业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人员,坚决依法依纪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先拘后处,严厉惩戒非法违法。对于顶风违反政府禁令,擅自生产的煤矿,对煤矿法人或实际控制人采取先拘留,后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坚决整治,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在媒体公告公示,发动群众,对举报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的煤矿,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行政处罚金额的50%奖励。
第十、科技先行,人防技防有机结合。加大无人机日常巡航检查频次,开展全域全覆盖定期巡航,将监管部门日常巡查检查与无人机巡航有机结合,严查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利用煤矿升入井检身安检门和视频末端管控措施,严格煤矿火工品管理,严防火工品流失,构建人防技防综合安全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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