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面清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
省政府日前出台《黑龙江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处置方案》,明确提出全面清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建立健全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依法分类处置,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全面稳妥退出。
自2017年7月以来,黑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了48个国家级、76个省级保护区内矿业权专项清理工作。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推进部署,省国土厅立即做出保护区内矿业权停止勘查开采、到期不再延续、保护区内不再新设矿业权的决定,第一时间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国土、财政、环保、林业、水利、森工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全面启动保护区内矿业权专项清理工作。通过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基本查明了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情况。
省国土厅下发了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与省环保厅联合发布了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方案,省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对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提出明确意见,要在3年时间内完成对全省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有序退出、合理补偿三项任务。
根据清理实际,《方案》提出三种处置方式:自行废止。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变更避让。部分与自然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人申请保留的矿业权,须扣除重叠部分后,由矿业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整体注销。未采取自行废止、避让变更方式进行处置的保护区内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自愿放弃、申请注销的,不具备延续条件,或不具备进一步勘查开采价值的矿业权,采取整体注销方式进行处置。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各市(地)、县(市)政府是退出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通过环境恢复治理审核验收的,按照协议兑付补偿。
下一步将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要求,根据《方案》部署和指导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2020年前完成国家级、省级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确保新设矿权不再进入各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依法退出的矿业权将作为政府掌控资源储备。(孙佳岩 记者 谭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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