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拍举报交通违法每月奖金不封顶

2018-05-08 10:29:40|来源:黑龙江日报|编辑:吕岩|责编:刘征宇

抓拍举报交通违法每月奖金不封顶

审核通过的抓拍照片

  5月1日起,哈尔滨市交警部门推出了“冰城e行”交通违法“随手拍”平台,市民手机抓拍交通违法,可受到相应奖励。平台一推出,就引起广大市民普遍关注,截至5月6日,注册人数达15121人。为鼓励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目前“随手拍”奖励标准已取消上限,抓拍交通违法越多奖励也将更多,“随手拍”的认证注册流程也进一步简化,取消了实名认证步骤,群众举报交通违法更方便。

  每月奖金取消上限取消实名认证步骤

  “大家都参与,城市交通秩序一定会越来越好!”市民李洁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了解,1日起,交警部门开始试运行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6天里已有15121人注册了“冰城e行”手机APP客户端,交警部门免费发放的交通违法抓拍行车记录仪,正在全市部分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上陆续安装,通过“随手拍”平台和专用行车记录仪,交警部门已受理图片和视频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达1490余件,审核通过729件,其中主要是违法停车、逆行、压线(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等违法行为。

  经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专家建议,调整为每月奖励金额不设上限,鼓励群众多用手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为进一步简化“随手拍”举报流程,取消实名认证步骤,只需普通手机注册即可使用该功能模块。

  三种原因导致部分照片审核未通过

  交警部门介绍,违法照片审核未通过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不能全面证明违法行为。比如抓拍违停照片时,只拍尾部和标志,却没有拍摄到车辆正面照片和车内情况,这样的抓拍是无效的;二是只拍车辆状态,没有禁停标志或标线。表现为抓拍违停车辆照片时,虽然拍了车前、车后、驾驶室状态等三张照片,却无法证明车辆处于禁停区域,没有看到禁停的相关标志或标线;三是用手机翻拍行车记录仪或电脑中的违法视频,这种形式是不符合违法证据标准的。

  交警提醒:驾驶中千万别手机拍摄

  交警部门提示,一定要按拍照须知,至少拍摄三张照片,全面展现违法现场、违法过程和相关标志、标线。此外,抓拍过程中,首先要保证自己没有做出违法行为,驾驶过程中坚决不能使用手机拍摄,否则即使抓拍成功,不仅不会被审核通过,这种违法行为还将会受到处罚。

  目前执行的奖励标准

  图片举报违法车辆有逆行、闯红灯违法行为的每件奖励20元;图片举报违法停车、随意乱变道、违反禁令标志、违反禁止标线、占用专用车道等违法行为每件奖励10元;每月奖励金额不设上限;同一事项有2个及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金可以平均分配;对其他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视情况给予奖励,具体项目及奖励标准,由交警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后实施。

  “随手拍”拍照须知

  手机抓拍须知:

  1、不按规定停车:

  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和后部车型颜色等全貌的全景特征、号牌号码(驾驶室内部情况),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在禁停的黄边石路段停放(违反禁止标线)或有禁停标志路段停放(违反禁令标志)等信息。

  2、机动车逆向行驶:

  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或后部车型颜色等全貌的全景特征、号牌号码,在道路中心线左侧通行的违法过程等信息。

  3、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或前部车型颜色等全貌的全景特征、号牌号码,明确的禁令标志、车辆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过程等信息。

  4、违反禁止标线指示:

  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或后部车型颜色等全貌的全景特征、明确的标线指示特征、号牌号码,车辆违反禁止标线的违法过程等信息。

  5、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车型颜色等全貌的全景特征、号牌号码,红灯亮时车辆在路口停止线以外驶入路口的违法过程等信息。

  行车记录仪抓拍须知:

  1、机动车逆向行驶:

  与手机抓拍须知第2条一致。

  2、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车型颜色等全貌的全景特征、号牌号码,违法车辆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过程等信息;

  3、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

  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或后部车型颜色等全貌的全景特征、明显的标志或标线指示特征、号牌号码,违法车辆在专用车道的违法过程等信息;

  4、违反禁止标线指示:

  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前部或后部车型颜色等全貌的全景特征、明显的标线指示特征、号牌号码,明确的禁止标线、车辆违反禁止标线的违法过程等信息。

  5、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与手机抓拍须知第5条一致。(杨志勇 记者 何兴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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