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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制定“八条禁令”
黑龙江日报  2018-11-21 08:54:28

  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振兴发展“八条禁令”》。

  据介绍,“八条禁令”虽然只有8条385字,但言简意赅,每一条都围绕检察干警在履行职能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风险点而设置。从“八条禁令”具体内容看,第一、二条立足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各项法定职能,着眼检察人员履职中可能出现的不依法履行批捕权、公诉权、监督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利用检察人员身份与律师或特定关系人勾结谋取利益等违法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第三、四条聚焦基层办案一线可能出现的司法不规范、不文明、不讲程序、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等突出问题提出禁止性规定。如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和公开案件信息、不认真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变相延长羁押期限和诉讼时限、对前来办事的企业和个人冷横硬推等。第五、六条针对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超越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插手市场主体经济往来等问题提出禁止性规定。如插手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任意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账户、干预工程项目投资和企业重组改制、为不法市场主体非法经营提供保护、勾结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等。第七、八条紧盯检察人员履职中可能出现的向涉案企业吃、拿、卡、要、报以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如以办案为名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拉赞助、乱摊派,向涉案企业借款、租借房屋或者其他物品,接受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随意使用检察标志或驾驶警车进入企业、对企业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违规泄露案件信息或商业秘密,损害涉案企业利益等。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以“八条禁令”为标尺,持续整顿检察人员不依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履职问题。(记者 那可)

编辑: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