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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游业将明码标价菜品价格不得以“时价”模糊标示
生活报  2018-10-10 08:50:36

  原标题:菜品价格不得以“时价”模糊标示

  据了解,《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发布。《规定》要求黑龙江省内旅游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该《规定》1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

  旅行社:提供单独收费导游服务应明码标价

  旅行社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旅游线路产品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发布的信息应当列明线路名称、总报价、详细行程安排及时间、交通工具及档次、食宿条件及标准、景点门票组成、参团优惠条件及折扣、旅游者自费项目提示、代收费用项目及标准、旅行社服务承诺和备注说明等。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有偿导游服务并单独收费的,应对导游服务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包括导游服务价格、计价单位、服务标准等内容。

  景区:应公示淡旺季起止时间及收费标准

  区分淡旺季的旅游景区应公示淡旺季起止时间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旅游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交通运输服务(缆车、观光车、游船、电梯等)价格信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设置收费公示牌,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免费停放时间等。提供导游解说服务的旅游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导游解说服务价格信息,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及收费标准等。旅游景区向游客收取费用的各类游乐项目应在售票处明码标价。

  旅游景区除应在对外公布的标价牌、价目表上公示门票价格外,还应当将门票价格印制在票面的显著位置,不得以加盖印章的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旅游商品:促销未销售过的商品不得使用“原价”

  旅游商品包括:与旅游密切相关的日常用品、当地特产、旅游纪念商品等。《规定》要求旅游商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在所经营商品的展示位置明码标价,并应做到商品与标价签相符。标示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计价单位(如个、件、盒、千克等)及价格、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

  同一柜台销售不同价格的同一类商品时,可使用大小标价签配合标价。在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等采用自选方式售货的,应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

  旅游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旅游经营者以降价形式促销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原因、降价起止时间、原价及现价等内容;采用馈赠物品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如实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

  旅游餐饮:顾客点餐后应实行“餐前消费确认”

  旅游景区及景区周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公示销售的各类莱肴、小吃、酒水、饮料、卷烟等商品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

  菜肴明码标价应当使用菜谱、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价格本等方式标示,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标示。同一道菜肴在同一家经营场所以不同方式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

  旅游餐饮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自愿选择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包括单独计费的纸巾、一次性餐具、茶水等商品以及相关服务)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旅游餐饮经营者应当实行“餐前消费确认”,在顾客点餐后,将菜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注在二联点菜单上,现场交消费者签字确认后方可下单上菜,同时应将结算联交给消费者。结算时,按照点菜单上消费者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

  住宿:客房内商品应明码标价免费要标明

  住宿业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需要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客房价格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客房类型、当日房价、计价单位、客房结算起止时间等。房价是否含早餐,应予以标示。实行淡旺季价格的,应明确公示淡旺季的起止时间及价格调整幅度,并严格执行。

  客房内提供的商品、餐饮和其他服务等,应当用价目表或标价签明码标价,免费品应予以标明。提供停车服务需单独收费的,应采用收费公示牌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

  此外,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记者 袁成亮 刘婧言)

编辑: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