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出台规定剑指“医生红包”
为建立和谐健康医患关系,净化医风、医德,促进医疗行业发展,日前,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出台《黑龙江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对无论被动还是主动收取患者“红包”的医务人员都要进行严厉处罚,查实收受“红包”2次以上或累计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医师,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同时,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将今年列为“红包”、回扣专项整治年,在全黑龙江省开展无“红包”医院、科室创建活动。
《规定》要求,查实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追缴,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审资格及相应的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罚,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被不同人实名举报收受“红包”3次以上未查实的,医务人员应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处分,记入黑名单3个月,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处罚。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处分,记入黑名单6个月,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记入黑名单1年,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1年执业活动处罚;查实收受“红包”2次以上的,或累计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或通过中介、第三方变相取得的,或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由所在单位视情形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记入黑名单2年,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查实非医师其他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根据数额和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医师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全黑龙江省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公布《暂行规定》并组织全体职工学习。并强调,接到医务人员上交“红包”后,医疗机构相关责任部门要依据职责将其存储到“红包”上缴专用账户。并决定从即日起,根据《规定》落实情况定期给予褒奖。同时,将在全黑龙江省范围内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巡查工作。医疗机构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于开展整治工作宣传不力、举报收受“红包”、回扣查处不实、行风反响较差的单位,将在评先评优和等级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见习记者 朱云峰 记者 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