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近日出台。按照规定,黑龙江省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按照规定,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两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初创主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在就业见习补贴方面,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不超过12个月。
在求职创业补贴方面,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记者 于勇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