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处置方案》,明确提出全面清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建立健全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依法分类处置,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全面稳妥退出。
自2017年7月以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多项措施,黑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了48个国家级、76个省级保护区内矿业权专项清理工作。省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推进部署。省国土厅立即做出保护区内矿业权停止勘查开采、到期不再延续、保护区内不再新设矿业权的决定,第一时间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国土、财政、环保、林业、水利、森工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全面启动保护区内矿业权专项清理工作。积极主动与国土部、省政府请示汇报,与省环保厅、林业厅、森工总局、大兴安岭行署等单位沟通协调,通过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基本查明了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情况。主要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保护生态、应退的退,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保障权益、合理补偿的原则,要在三年的时间内完成对全省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有序退出、合理补偿三项任务。
省国土厅下发了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与省环保厅联合发布了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黑政办规〔2018〕3号),等相关文件,对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提出明确意见。
根据清理实际,参照国家、相关省(区)经验做法,黑龙江省方案提出三种处置方式:一是自行废止。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变更避让。部分与自然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人申请保留的矿业权,须扣除重叠部分后,由矿业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是整体注销。未采取自行废止、避让变更方式进行处置的保护区内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自愿放弃、申请注销的,不具备延续条件,或不具备进一步勘查开采价值的矿业权,采取整体注销方式进行处置。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各市(地)、县(市)政府是退出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通过环境恢复治理审核验收的,按照协议兑付补偿。
本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做到了全覆盖,对国土部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各类保护区坐标认真核查,对矿业权与保护区不同程度重叠的,均已通过签订退出协议、公告注销(废止)、调整范围避让等途径依法进行了分类处置。
下一步将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要求,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1号)精神,部署和指导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2020年前完成国家级、省级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确保新设矿权不再进入各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依法退出的矿业权将作为政府掌控资源储备。(孙佳岩 记者 霍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