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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完善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 资金信息要公开
生活报  2018-06-11 09:40:16

  10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要求,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相关涉农资金、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及其对应的项目相关信息全部纳入公开范围。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和业务范围,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省级公开主体以部门为主,主要包括:省扶贫办、财政厅、发改委、民委、林业厅以及省民政厅、人社厅、教育厅、农委、住建厅、国土厅等相关部门;市县级公开主体为市、县政府。乡村层面公开主体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同时,公开主体还有项目实施单位。

  省、市、县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的来源和规模、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扶持范围、资金分配依据和拨付时间等予以公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对扶贫资金收到时间、额度、安排使用、绩效结果等情况予以公告公示。

  省级在黑龙江政务公开网和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地)、县(市、区)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镇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时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示相关信息。省、市、县应当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日内进行公开。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当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7日内公开。

  各地各部门要公告公示网站网址、受理单位、通讯录地址或电子邮箱,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联系人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记者 袁成亮)

编辑:吕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