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我省首例著名卡通形象著作权纠纷案,被告大庆某名品购物中心因摆放“哆啦A梦”形象石膏像,被诉侵犯著作权,法院判决购物中心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香港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影公司”)5.5万元。
2015年12月期间,被告大庆某名品购物中心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购物中心正门大厅内摆放、展示数十个“哆啦A梦”形象石膏像,原告艾影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美术作品“哆啦A梦”的作者是日本漫画家藤子·F·不二雄。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是版权作品“哆啦A梦”衍生形象的名称、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的推广和商品化权利的所有者。2015年7月1日,上述著作权利又授予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同日,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将该权利授予AI-DUBAI,同日该权利指定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代理。2015年10月2日,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授权艾影商贸公司行使该权利。另查,被告名品购物中心2014年、2015年、2016年全年营业利润均为负值;我国和日本国均签署和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艾影公司经授权依法行使和保护“哆啦A梦”的著作权。某名品购物中心未经著作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摆放、展示“哆啦A梦”形象石膏像,属侵犯权利人著作权中展览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法院综合考虑“哆啦A梦”形象的知名度、商业价值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范围、影响及被告可能因此产生的间接收益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部分共计5.5万元。
链接: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记者 孙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