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将于明年3月起实行水土保持新规
记者从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据介绍,条例健全了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政府水土保持管理职责,规定了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容;规定了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的内容。条例中强调注重发挥基层组织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作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应当及时报告。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鼓励和支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具体方式,在规定“谁承包治理谁受益”原则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培育和扶持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产业,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技术支持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了特定区域的禁止行为、植物保护带的营造范围和主体,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内容;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内容;规定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条例明确了禁垦坡度和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持措施,规定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内容;规定在五度以上十五度以下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在细化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区分了违法情形,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同时,通过提高处罚下限、调整处罚计量起点、按照上限定额处罚等方式,加大了震慑和惩戒力度。((记者 王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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